山西加强规范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

山西日报客户端   2023-07-11 06: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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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日报记者任志霞报道 7月10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与监测责任,切实用好全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户资金,日前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印发《关于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的通知》,就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据介绍,2019年1月,我省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矿山企业开设基金专户,提取基金并履行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基金政策实施以来,全省2749座有证矿山,开设基金专户2330座,开设率达到84.8%;提取基金总额316.19亿元,提取率达到82.9%,使用基金58.86亿元,使用率18.6%。

为切实用好全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户资金,针对目前基金提取率不足、使用率低、使用审批流程不规范等问题,省财政厅再次对基金的提取、使用进行规范,明确了监管职责,优化了审批流程。

其中,我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矿业权人,必须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开设专户、足额提取、足额缴存;矿业权人要按规定在其基本开户行开设基金专户,基金专户开设情况报属地县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出具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和监测的承诺书;采矿生产项目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分别计提;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基金本息及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和监测责任一并转让受让人,受让人要重新出具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承诺书,承担该义务。基金本息属于矿业权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收、代管、挤占和挪用。

基金提取后,要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具体使用范围严格执行《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因矿山开采造成地质环境以外问题的补偿和赔偿,也不能用于偿还企业债务。此外,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到矿山企业的实地核查率要达到 100%;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的抽检和实地核查率原则上不得低于20%;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抽检和实地核查率不低于5%。发现恶意破坏矿山环境或拒不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等行为,要及时移送违法线索,联合有关司法部门采取行刑衔接、公益诉讼等方式,按照惩罚性典型案件予以惩处等,以此推动我省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重点突破并整体推进,助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转型发展。